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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釐清金融機構之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義務範圍



為配合OECD主導之跨國稅務資訊交換共同申報標準(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簡稱「CRS」),財政部於20171116日發佈「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下稱「共同申報作業辦法」)。依照共同申報作業辦法,自201911日起開立之新帳戶,金融機構應一律進行盡職審查,而在20181231日以前已開立之舊帳戶,若為個人高資產帳戶者(於20181231日總餘額或價值逾一百萬美元者),其盡職審查應於20191231日前完成,其他帳戶之盡職審查應於20201231日前完成。
共同申報作業辦法中所規範之金融機構,包括存款機構、保管機構、投資實體及特定保險公司等機構,而所規範之金融帳戶,則包括存款帳戶、保管帳戶、於投資實體持有之權益或債權、具現金價值保險契約及年金保險契約等帳戶。
財政部於2019131日發佈行政命令(台財際字第10724521950號令),規定存款機構、保管機構、投資實體及特定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應針對其所管理之「全部類型」金融帳戶(包括存款帳戶、保管帳戶、於投資實體持有之權益或債權、具現金價值保險契約及年金保險契約),均進行盡職審查及申報,不限定該金融機構和金融帳戶須有對應關係。
財政部進一步舉例說明上述行政命令意旨:存款機構不限定僅就存款帳戶,而應針對其管理之所有金融帳戶均進行進行盡職審查及申報。銀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或保險業得兼營信託業務者,亦須就其兼營信託業務致為他人持有金融資產的保管帳戶進行盡職審查及申報。
依照共同申報作業辦法的規定,自2020年起,申報金融機構應於每年61日至630日之期間,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上一曆年度應申報帳戶資訊及無資訊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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