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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局修正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方案



我國專利舉發制度原則上採書面審查,僅在必要時可配合面詢或現場勘驗程序進行審查。為使專利舉發案審查透明化,並簡化當事人後續行政救濟之程序,智慧財產局參酌行政程序法之聽證制度,於2018330日公告實施「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方案」(下稱2018版),以「三人合議、言詞辯論、公開審理」方式辦理專利舉發之聽證;迄至20193月為止,智慧財產局共舉行12件舉發聽證。在累積逾10件之經驗,經內部檢討並聽取多方意見之後,智慧財產局於201935日預告修正「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方案」(下稱2019版)。

 

2019版的修正重點包含:

 

(一)  2018版原規定當事人一造申請聽證時,需經對造當事人同意。此次修正則放寬舉辦聽證之程序,當事人之一提出申請即得舉辦,無須對造同意。但為免外界疑慮,智慧財產局於2019版中仍保留判斷是否有舉辦聽證必要的裁量權。(2019版第3.1點)

 

(二)  針對當事人提出改期、不公開等程序性申請時,明訂智慧財產局之處理方式。

 

例如當事人申請改期,需檢附申請書並載明具體理由提出申請,其有正當事由者,智慧財產局得同意改期舉行聽證,但若無正當事由者,智慧財產局將通知如期進行聽證。又如當事人認為聽證程序之公開顯然有違背公益之虞,或對當事人利益有造成重大損害之虞者,應檢附申請書並載明具體理由提出申請聽證程序不公開,其有正當事由者,智慧財產局得同意並通知聽證程序不公開,但若無正當事由者,智慧財產局將通知聽證程序仍應公開。(2019版第6.3點及第6.4點)。

 

(三)  由於聽證之辦理原則,為智慧財產局於雙方當事人之書證已臻齊備後,為釐清相關事實而舉行的公開程序,其目的並非賦予當事人再提理由或證據之機會。為避免當事人藉由聽證程序之舉辦而一再提出補充資料,導致結案時程之延宕,此次修正之2019版規定當事人僅能就現有資料為補充或提出聽證陳述書(2019版第6.1(6)點、第8(1)點及第9.9點)。

 

(四)  於當事人認為審查人員有法定應迴避事由時,應於收到聽證通知10日內附具理由提出迴避之申請(2019版第6.7點)。

 

() 若當事人逾時出席聽證,主持人得於認為有使其出席以釐清案情之必要時,始得允其出席聽證(2019版第8(7)點)。

 

聽證程序提供舉發案之兩造與審查官進行當面說明的機會,當事人可以在聽證時互相詢答、辯論,使舉發案之審查不再僅止於書面資料。聽證由三位審查官共同參與合議,可避免特定審查官過於主觀的偏見。另,根據行政程序法109條之規定,基於聽證作成的審定,當事人如有不服,其行政救濟程序應免除訴願程序,應逕提行政訴訟,俾使行政救濟程序得以簡化。

 

智慧財產局為舉發案件引入聽證程序,並就實務運作情形斟酌修正聽證作業方案,以建立更完善的審查流程並投入更充分的行政資源,期待日後審查品質更加完善,其決定亦能更具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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