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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為配合電信法修正案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三日公布施行及提高電信業者投資固定網路通信業務之意願,電信總局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公布施行第一類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以落實電信法修正案第十六條所揭示之網路互連原則,即透明化、合理化、無差別待遇、網路細分化及成本計價等。其內容重點如下:
網路互連原則
1.第一類電信事業相互間,一方不得拒絕他方要求直接或間接與其網路互連之請求。惟基於技術可行性及通信設備安全之考量,電信總局得例外核准排除適用網路互連原則。
2.網路互連應符合經濟、技術及行政效率。
3.第一類電信提供其本身、關係企業或其他電信事業之網路互連服務,其價格、品質及其他互連條件應符合公平合理原則,不得為差別待遇。
網路介接點設置原則
1.第一類電信事業得視其需要協商設置網路介接點,並使第一類電信事業主導業者負有在任一技術可行點設置網路介接點之義務。
2.網路互連應有明確責任分界點,並依網路互連雙方之協議辦理。
網路互連費用
1.原則上,第一類電信事業之接續費應依網路互連雙方之協議定之。
2.第一類電信事業主導業者應向電信總局公開其接續費計算方式,及將網路元件細分化以利計算接續費。
網路互連協議及裁決程序
1.第一類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互連應由第一類電信事業協商訂之,其協議內容應包括網路互連費用、接續費、用戶通信費等項目。
2.第一類電信事業間應於提出網路互連要求之日起三個月內達成協議,若不能於三個月內達成協議,任何一方得向電信總局申請裁決。電信總局應自收到裁決申請書或依職權開始調查起三個月內做出裁決書。惟當事人不服電信總局之裁決處分時,得依行政爭訟程序請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