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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第三審之利益數額提高


朱蕙敏

司法院於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函令將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上訴第三審之利益數額,提高為新台幣九十萬元,並自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起實施。故此後對於財產權案件上訴第三審所得受利益不逾新台幣九十萬元時,即不得上訴第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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