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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和境內外華僑及外國人從事期貨交易處理要點



證期會於十月三十日公告修正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和境內外華僑及外國人從事期貨交易處理要點。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得以持有現貨部位從事避險性期貨交易,而毋須另取得證期會之核准。惟其投資公債、定期存款、及距到期日九十天以內之貨幣市場工具,及從事避險性期貨交易各交割月份未平倉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之總額度上限,不得超過其匯入資金餘額之百分之三十。匯入資金餘額依證期會之解釋,為已匯入之全部金額減已匯出之全部金額所得之金額,即淨匯入之金額。

從事期貨交易者,其於任何時間持有各交割月份未平倉部位之總市值,不得超過其持有前一日收盤後之該期貨契約標的證券總市值之百分之三十。

從事期貨交易之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應指定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辦理國內期貨交易之開戶、簽訂風險預告書及受託契約書。其與指定保管機構所訂定之保管合約須載明:由保管機構代辦繳納原始保證金、補繳追繳保證金暨資料申報等事宜。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若有從事期貨交易者,應由保管機構於交易當日下午四時前,向期交所申報前一營業日匯入資金餘額及其投資公債、定期存款、貨幣市場工具等之總餘額。

從事期貨交易之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應委由保管機構設帳,每月製作股價指數期貨交易明細,併同外資資金運用表每月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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