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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管理法
鑒於國內健康食品種類繁多,為加強健康食品之管理與監督,維護國民健康,並保障消費者之權益,健康食品管理法業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三日施行,並由行政院衛生署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核發第一張健康食品許可證。
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國內製造或國外進口之健康食品必須經過合法之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另又規定其產品之標示方式及標示內容,並明定主管機關對健康食品之管理程序及權限。
本法之施行,除加強健康食品之管理,以避免誇大不實之廣告或標示不明瞭之健康食品導致消費者受到傷害外,更可以使政府單位(如行政院衛生署)依法管理及處罰,避免過去就健康食品究以食品還是藥品管理欠明確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