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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專利實務
依加拿大專利法規定,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提出申請之專利申請案,其專利權期間為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於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前提出申請之專利申請案,其專利權期間則為自核准日起算十七年。
輝瑞公司(Pfizer)針對一項於一九八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核准而具有自核准日起算十七年專利權之專利,以加拿大專利法違反世界貿易組織(WTO)TRIPs第三十三條規定為由,主張該專利之專利權期間應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加拿大聯邦法院依據TRIPs第七十條之規定,以WTO協定之適用並不影響先前法令為由,駁回輝瑞公司所作專利權期間延長之請求。
另,加拿大申請藥品許可辦法之修正條文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生效,依修正後規定,針對專利藥品之學名藥,應於該專利藥品之所有相關專利權期間屆滿後或法院確定專利侵權或無效性之爭議後,始可取得藥品許可證。該修正辦法具有回溯效力,對加拿大學名藥製造廠商造成相當之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