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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專利期間延長判決
針對山德士公司(Sandoz A. G.)與日本專利局之訴訟案,日本最高法院於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作成判決,並指出:依日本藥事法取得製造許可證程序之末日應以申請人收受該許可證之日之前一日為準,而非該許可證核發之日。
此項判決對專利權期間之延展有重大之影響。日本專利法規定:取得許可證期間在二年以上致不能實施專利權者,得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二至五年。換言之,若取得許可證之期間未超過二年(亦即一年又三百六十四天),則不具備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之條件。依此項判決,所謂取得許可證之日應以申請人收受該許可證之日為準。因此,無法實施專利權期間應計算至申請人收受該許可證之日之前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