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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存專利權效力
依專利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專利公告後暫准發生專利權之效力。然對於侵害暫准專利權之行為是否觸犯專利法有關刑罰規定,並無明文規定。
台中地方法院最近於八十八年度中簡上字第一一○號刑事判決中指出,專利法有關刑罰規定,係屬於特別刑法之規定,其犯罪構成要件不宜有不確定之情形。專利案公告後,依專利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雖暫准發生專利權之效力,惟同條第四項規定,第一項暫准發生專利權之效力,因申請不合程序致申請行為不受理,或因異議成立不予專利審查確定,視為自始即不存在,足見其權利尚不確定。故侵害此不確定權利之行為,與專利法有關罰則所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尚難謂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