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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修正通過


王裕民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修正案業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其重點如下:

規定租稅減免適用期限十年,至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公司投資於自動化設備或技術、資源回收、防治污染、二氧化碳減量排放、提高能源使用的設備與技術等,其支出費用金額在五%至二十%之內,得抵減當年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抵減之。

提高公司研發及人才培訓費用之投資抵減比率至二五%。

鼓勵對經濟發展具重大效益、風險性高且需扶植的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投資。持有股東達三年之營利事業投資者,得享有二○%之投資抵減;個人股東則享有一○%的投資抵減率,但每隔二年降低一%。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並得選擇五年免稅獎勵。

取消股東股票股利緩課所得稅優惠。

公司合併後,消滅公司原享有之免稅權益得由存續公司繼續享受。

工業區專用港及碼頭土地為國有。但與興辦工業人建廠用地相連,且為經營所必須的工業專用港內的專用碼頭或專用碼頭用地,得由興辦工業人以租用方式辦理。

增定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的設置與運用。工業主管機關開發的工業區其土地或建物出售時,承購人應該依承購價格繳納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以充裕工業發展與工業區設置之用。興辦工業人若擴展工業,應按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以變更編定面積的一○%計算回饋金,繳交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的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另外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尚未完成捐贈隔離綠帶土地者,得選擇依修正前第三十二條之第三項,提供申請變更總面積的三○%設立隔離綠帶並捐贈隔離綠帶土地為國有,或依新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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