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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持股100%之母子公司合併,取得視同股利收入部分亦得免併入計算免稅銷售額


楊鎮綱/陳東良

母公司因合併取得消滅子公司淨資產之價值,超過其對消滅子公司出資額應視同股利收入。又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所收之股利收入,於年終時應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以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
財政部曾於2008619日台財稅字第 09704526820 號令,則認為因公司與其持股100%之子公司合併取得視同股利收入之性質,與一般實際發放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不同,因此得免予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及調整稅額。

財政部於2015121日台財稅字第 10304608280 號令,則進一步放寬,即使非持股100%之母子公司合併,合併存續之母公司取得視同股利收入部分,亦應准予免予併入營業稅免稅銷售額申報及調整稅額,以資衡平。同日廢止上開台財稅字第 09704526820 號令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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