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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注意事項」即日生效


張淑芬/張玉璇

金管會於2014826日以金管保產字第10302525831號令發布訂定「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注意事項」並自發布日起生效,謹摘要如下:
一、明定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符合一定財務、業務標準,其中要求業者需具經營網路投保業務能力之資格條件。
二、明定業者得辦理網路投保之保險商品種類及保額限制:分別就財產保險商品及人身保險商品規範其得以網路辦理投保之保險商品種類。前者以保費作為保額限制之標準,後者則直接限制保額。另外,兩者均要求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需以同一人為限。
三、明定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方式:
保險業者應提供消費者以網路或親臨保險公司之方式辦理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以網路方式辦理者,於人身保險商品僅限於該保險業有效契約之保戶方得擇而為之。
身分驗證僅具有五年效期,申請完成後五年之期間內並未再與該保險業進行投保、保全變更或理賠等事宜者(不以透過網路進行為限),消費者非經重新完成身分驗證作業,不得再利用帳號密碼進行網路投保作業。
四、明定投保、核保及通報作業應遵循事項:財產保險商品之核保應避免保險費錯誤或重複投保之情事;人身保險商品之核保應注意單一公司保險金額或同業累積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附表之限額,並應於核保完成同意承保當日,立即辦理承保通報。
五、明定繳費作業應遵循事項:繳費方式視辦理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之方式為網路或親臨保險公司(或採他業金融憑證)異其應遵循事項。
六、明定以電訪確認要保人之投保意願機制。
另外,為因應網路時代來臨,推動保險業e化,增加消費者投保管道,除訂定「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注意事項」外,金管會同時亦檢討修正相關法令及配套措施,並發布施行及備查。前述之修正相關法令如下:
一、修正「網路保險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利用電子簽章或電子文件方式交換之電子訊息,其效力與書面簽署或書面文件相同。
二、核定產、壽險公會修正「保險業經營電子商務自律規範」:對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之身分驗證、核保、繳費、紀錄保存及內部控制、稽核予以規範,並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
三、核定產、壽險公會修正「保險業電子商務紀錄保存及內部安全控制作業管理自律規範」:配合實務上保險業簽發電子保單作業,將名稱修正為「保險業辦理電子保單簽發作業自律規範」,並明定電子保單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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