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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
「專利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於2014年11月6日發布修正,並於同日施行。其中第13條及第46條皆增訂第3項條文,用以明確規定專利法第22條第3項及第122條第3項所規定之「優惠期」六個月期間之計算方式。所謂「優惠期」,係指申請人若因實驗而公開、於刊物發表、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或非出於其本意而洩漏其欲申請專利之內容,則其仍可在上述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對上述已公開的內容申請專利。
根據上述新增條文,發明專利及設計專利之「優惠期」六個月期間之計算,係以得主張優惠期之事實(例如上列「於刊物發表」、「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等事實)發生之次日起算至申請日為止。縱使該申請案有主張優先權,優惠期期間亦以申請日為準,不以優先權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