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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保險業得從事在國際債券交易系統交易之國際債權之附買回交易」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2014年5月7日以金管保財字第10302503571號解釋令釋示「保險業得從事在國際債券交易系統交易之國際債券之附買回交易」並自發布日生效,釋示重點如下:
保險業得從事在國際債券交易系統交易之國際債券之附買回交易,並應以透過債券自營商交易為限,且交易標的應為符合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所定保險業得購買之國際債券。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2014年5月7日以金管保財字第10302503571號解釋令釋示「保險業得從事在國際債券交易系統交易之國際債券之附買回交易」並自發布日生效,釋示重點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