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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第一上市(櫃)公司之陸資認定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放外國企業來臺第一上市(櫃),係以優質海外企業為吸引對象,並優先鼓勵海外臺商回臺掛牌。對於海外企業之股東中若有大陸地區人民或法人時,基於兩岸政策及保障臺灣投資人權益之考量,限於開放陸資持股未逾百分之三十,且陸資不具有控制能力者得來臺申請掛牌,並放寬陸資持股逾百分之三十而未逾百分之五十,且臺商企業具有控制力者,得專案許可申請掛牌。

然而,前揭相關持股及控制力之認定,仍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相關會計準則公報及經濟部2010818日有關陸資控制力之解釋函令,以經濟實質認定之。對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為,縱然大陸地區人民業已歸化為其他國籍之人,如該等人士之生活與經濟重心均仍在大陸或有其他客觀事實顯示其為陸資時,其所持有之股份仍應視為大陸地區人民所持有之股份,並納入前開持股門檻之計算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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