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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日專利審查高速公路修正為增強型(PPH MOTTAINAI)並試行3年



201451日起,我國與日本已實施2年之台日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試行計畫,經修正為增強型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 MOTTAINAI)試行計畫,並延長試行期間3年。
 
根據一般型「PPH」計畫的申請要件,僅第一申請局的有利審查結果可為後申請局所參考,而當後申請局先有審查結果時,卻無法為第一申請局所參考 (如下圖所示)
 
(註:圖中箭頭方向表示基於一局之有利審查結果向箭頭指向之另一局申請PPH)
 
此即造成無法利用後申請局審查結果的可惜情況,因此將其增強型命名為「PPH MOTTAINAI」,其中的「MOTTAINAI」是日文「可惜」的意思,意指於修正為增強型之「PPH MOTTAINAI」後,將可充分利用較先審查結果,而不再有無法利用的可惜情況產生。
 
舉例來說,於實施「PPH MOTTAINAI」後,國人在台灣先提出專利申請後,再到日本提出專利申請並主張優先權,若日本特許廳先發出有利審查結果,此時申請人就可以據此向我國智慧財產局提出「PPH MOTTAINAI」的申請,而這種態樣在一般型「PPH」是無法被受理的。
 
進而言之,於「PPH MOTTAINAI」試行計畫中,不惟第一申請局與後申請局之間可互相利用較先之有利審查結果 (如下Case 1所示),即使A申請局或B申請局均非第一申請局,只要雙邊簽訂實施「PPH MOTTAINAI」,且在A申請局的申請案與在B申請局的申請案具有相同的最早優先權日,即可將任一局的較先有利審查結果利用至另一申請局 (如下Case 2所示);更擴大言之,當A申請局、B申請局及C申請局之間均簽訂實施「PPH MOTTAINAI」,且三申請案具有相同的最早優先權日時,任一局的較先有利審查結果均可利用至另二申請局 (如下Case 3所示)
  
依此類推,當多國之間均簽訂實施「PPH MOTTAINAI」時,多國之間均可更靈活地利用任一國之較先有利審查結果。
 
目前我國除與日本外,與西班牙之間亦自2013101日起實施「PPH MOTTAINAI」試行計畫2年,另與美國之間自201291日起正式實施一般型「PPH」計畫。在我國運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的空間雖仍屬有限,但已較之前增強,而可更有效地予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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