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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光碟片廠遭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應賠償新台幣7200餘萬元



日本高科技大廠東芝股份有限公司日前再度獲得智慧財產法院判決勝訴,該案被告之台灣DVD-ROM廠商被判定故意侵權,應賠償東芝公司共新台幣7200餘萬元。
 
東芝公司於20116月間向智慧財產法院起訴主張台灣光碟廠侵害其DVD-ROM專利(中華民國專利證書號第098207號發明專利),第一審於20129月以100年度民專訴字第60號判決認定被告故意侵權,故被告公司與其負責人應負擔最高三倍之懲罰性賠償,總計約新台幣589萬元並加計利息。嗣經兩造提出上訴後,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於2014227日作成101年度民專上字第50號判決,維持原審關於「被告故意侵權」之認定,並命被告公司及其負責人陳碧華除第一審所定金額外,應再連帶賠償約新台幣6,655萬元及利息,亦即總共之賠償金達新台幣7200餘萬元。
 
智慧財產法院在此判決中,係基於「被告之DVD-ROM產品必符合業界共通之DVD-ROM規格書」之前提,而採DVD-ROM規格書作為侵權比對分析之對象物。此外,法院並在判決理由內重申,於計算損害賠償額時,被告所能主張自其侵權產品銷售額中扣除的「成本」與「必要費用」,應較趨近於會計學上之直接成本,而不包括會計學上之間接成本,通常即為會計學上之「毛利」,而非再予扣除間接成本或稅捐之「淨利」或「稅後淨利」。此與智慧財產法院近來皆採「毛利」作為損害賠償計算標準的趨勢相符。
 
關於被告主張其營運結果並無獲利、甚且負債,故不需負擔高額損害賠償等語,智慧財產法院亦在前開判決中否決此種抗辯,並具體指出:侵權人之廠房租金、修繕費、保險費、折舊、各項攤提、權利金、勞務費等成本即費用,不得自其所獲利益中扣除,否則無異使專利權人代侵權人支付該等成本或費用,不符公平及社會通念。
 
智慧財產法院此項判決結果,顯示台灣確實提供專利權人有效的智慧財產保護環境,更提醒廠商應更尊重他人之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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