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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及外國人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需申報



證期會於其九月三日之公告中規定,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境內外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國內證券時(含再申請案),除應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十條之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外,並應檢具該申請人本身及其相關機構從事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票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明細資料,或受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人委託代為持有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票部位明細資料;若未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者,應出具未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聲明書,並應承諾嗣後若有從事以我國證券為標的證券之衍生性商品交易,或受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人之委託代為持有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票部位時,將於訂定衍生性商品交易或代為持有股票之日起五日內向證期會申報。

有關從事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票之衍生性商品交易者,應向證期會申報之明細資料應包括:標的證券名稱、交易種類、交易對象、訂約日期、交易單位總數、到期日、履約價格、每單位代表股份與其他證期會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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