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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法部分修正草案
智慧財產局於2014年1月3日及1月27日就「專利師法部分修正草案」舉辦公聽會,目前研擬主要修正部分如下:
1. 增訂專利審查官部分免試之規定:凡經相關國家考試並實際擔任專利實體審查工作八年以上之專利審查官,得申請專利師考試部分科目免試。
2. 規定專利師考試及格後,尚需通過職前訓練方得申請領取專利師證書。
3. 關於專利師之執業方式,由原本僅限於設立事務所或受雇於辦理專利業務之事務所,新增「受僱於法人」之執業方式。但限制專利師於此種情形僅得為其任職之法人辦理專利師業務,不得自行接案。
4. 在業務範圍方面,除原有三種專屬業務外(包括專利之申請事項;專利之舉發事項;及專利權之讓與、信託、質權設定、授權實施及強制授權之申請事項),增加專利侵害鑑定及專利諮詢事項;惟此二業務類型非屬專利師之專屬業務。
5. 增訂專利師在職訓練機制,要求專利師應持續參加在職進修,每二年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完成在職進修之證明文件;若不符專利師公會所定最低時數或科目者,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其於六個月內完成補修,屆期未完成補修者,停止其執行專利師職務;經停止執行職務者,得於完成補修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回復其執行職務之資格。
6. 加重違法執業之罰則:
(1) 處以刑事制裁之行為態樣:
(a) 無專利師證書者,意圖營利而親自辦理或雇用專利師辦理專利師專屬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b) 將專利師證書提供給他人使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c) 無專利師證書而為招攬業務之行為,經限期命其停止行為,屆期不停止其行為,或停止後再為違反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停止行為;屆期不停止其行為或停止後再為違反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2)處以行政制裁之行為態樣:
(a) 專利師未加入公會或被處以停業處分,而仍繼續辦理專利師專屬業務者,由專利專責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改正或停止其行為;屆期仍不改正或不停止其行為者,得繼續限期命其改正或停止其行為,並按次處罰至改正或停止為止。
(b) 無資格而使用專利師或專利代理人之名稱者,由專利專責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停止其行為;屆期仍不停止其行為者,按次處罰至停止為止。專利師證書或專利代理人證書經撤銷或廢止者,亦同。
由於本次修正草案堪稱專利師法自民國97年施行、民國98年修正以來最大幅度之修正,於公聽會中更引起廣泛討論及爭議,對專利師之執業將造成若干影響,同時亦更確保使用專利服務業務者之權益。本所將繼續密切注意後續修法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