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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完成金融機構合併法審查



金融機構合併法草案甫由行政院完成審查。草案規定,保險業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保戶權益之虞時,主管機關得命令其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並考量非公司組織的金融機構,如:中央信託局,也有可能合併問題保險業,明定非屬公司組織的金融機構合併問題保險業者,得排除公司法之相關規定。

金融機構合併法草案主要將依金融銀行業、證券期貨業和保險業三大類別,鼓勵同業進行合併;異業合併則以專案許可為原則,且以金融機構原可兼營的事業為主要合併對象。

為鼓勵金融機構合併,草案特別縮短合併的繁瑣程序。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等欲進行合併,由社員代表四分三以上出席、三分之二同意即可;合併決議可採書面通知或廿天以上的公告方式為之,以簡化程序。

而公司組織之金融機構合併保險業者,股份有限公司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半數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不同意之股東不得請求收買股份;解散或合併之通知得以公告方式代之,皆排除公司法相關規定。

另外,經財政部認為有緊急處理之必要,且對金融市場競爭無重大不利影響時,也免依公平交易法規定向公平交委員會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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