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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企業認定之適用疑義



有關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控制與從屬關係公司推定之疑義,經濟部於日前作成解釋如下:

對於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一款規定,公司與他公司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者,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所謂有半數以上相同者,若該控制與從屬關係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席次總數不同,應以較高席次之半數為計算基準。又倘董事係以法人代表人身分當選者,所謂相同董事,係以代表人之個人身分為認定標準。換言之,縱然控制與從屬關係公司之法人股東相同,倘若各該法人股東所指派之各自然人董事不同,仍非相同董事。

同條第二款所謂有半數以上為相同之股東持有或出資者,亦以較高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之半數為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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