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letter
公司因信託契約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淨額應計入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於2013年7月31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100238630號令,核釋個人股權信託約定本金自益而孳息他益予公司時,該公司所受信託孳息之課稅問題。 | |||||
為消除營利事業階段之重複課稅,所得稅法規定,公司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相關之可扣抵稅額則應計入公司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以符合現行採設算扣抵法之兩稅合一制度。 | |||||
首揭財政部令規定,公司因信託契約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因非屬投資收益,應計入該公司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獲配之可扣抵稅額,亦不得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究其原因,係公司之此等收益,並非公司將股東之出資轉投資所獲配之孳息,因此無營利事業階段之重複課稅問題,其可扣抵稅額自亦不得歸屬於該公司股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