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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應不受理對純屬信用評等所申請之評議


謝馥薇/鄧曉恩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已於201212日正式揭牌運作。銀行與屬自然人之一般客戶有交易糾紛,且一般客戶與銀行無法依照銀行內部申訴處理程序完成和解者,該客戶得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要求進行評議。
 
但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除其情形得以補正者,應先通知補正外,爭議處理機構應決定不受理。
 
一、 申請不合程式。
 
二、 非屬金融消費爭議。
 
三、 未先向金融服務業申訴。
 
四、 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後,金融服務業處理申訴中尚未逾30日。
 
五、 申請已逾法定期限。
 
六、 當事人不適格。
 
七、 曾依本法申請評議而不成立。
 
八、 申請評議事件已經法院判決確定,或已成立調處、評議、和解、調解或仲裁。
 
九、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形。
 
其中第9款「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形」,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30329日公佈生效之金管法字第 10200546450 號函,金融消費者對純屬信用評等申請評議者,係屬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4條第2項第9款規定評議不受理之情形,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應不受理該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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