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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修正草案出爐


楊適賓

為配合全球商標制度整合之趨勢及工商企業發展之需要,商標法繼一九九七年之小幅修正,將再度作大幅度之修正,修正草案業經智慧財產局草擬完成,由目前之七章七十九條擴編為九章一百零三條。其修正重點簡介如下:

擴張商標之意義,以涵蓋表彰商品與服務之標誌。

增訂立體商標之保護。

修正商標使用之定義,以符合電子商務與國際網路發展之需要。

擴大著名商標之保護,及於減弱其識別性、污損或利用其信譽之情事。

採行一案多類別之申請制度。

廢除聯合商標制度及逐步廢除防護商標制度。

申請中商標可分割為二件以上之申請案,或分割移轉予數人;註冊商標亦可分割移轉其部份商品或服務。

異議期間縮短為二個月。

商標註冊費分第一年與第四年二期繳納。

延展註冊申請不再審查商標之使用。

商標專用權之移轉不影響既存授權關係之存續。

被授權人未依法作商標授權之標示,得為終止授權之事由。

未得既存質權人之同意,不得就同一商標專用權再行設定質權予第三人。

商標專用權人得就其註冊商品或服務之全部或部份拋棄其專用權,但有授權或質權登記者,應經被授權人或質權人同意。

商標自註冊公告之日起滿五年者,除某些法定事由外,取得其不可爭議性。

評定事件,依當事人、參加人之申請或必要時,應行言詞辯論。

不服評定事件之決定,應逕提行政訴訟,進行司法救濟。

評定事件採行再審制度。

新增商標審議委員會,獨立行使商標評定事件之審理。

商標成為商品或服務之通用名稱或因不當使用有致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或導致侵害他人著作權,新式樣專利權或其他權利者,皆構成廢止商標專用權之事由。

虛偽之註冊標示將遭刑罰制裁。

增訂產地標示之保護。

增訂表彰團體成員所提供商品或服務之團體商標。

明訂證明標章、團體會員標章及團體商標因不當使用而構成廢止其專用權之事由。

上述修正草案,尚須提呈行政院及立法院審議,其間可能仍會有變動,預計其正式生效實施仍須一至二年之時間。本所將密切注意其發展,並隨時向讀者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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