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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股份設質行使表決權之限制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以股份設定質權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超過之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公司法第197之1條設有明文規定。就此,經濟部於2011年12月29日發布函釋,說明「計算董事股份設質數時,係以股東會最後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設質數為準」。經濟部復於2013年4月25日函釋,指出所謂「股東會最後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設質數」,係不區分董事身分之設質數或股東身分之設質數而悉以最後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設質總數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