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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專利法令與實務報導


王淑靜/何程凱芸/徐瑞如/單信瑋/賴蘇民

巴西

巴西上訴法院第二巡迴法院針對Akzo Nobel N.V. v. Diretora de Patentes do INPI (8 June 1999)案件作成判決,指出:依TRIPs第33條所訂專利權期間自申請日起算至少應二十年之規定,巴西專利之專利權期間應自原所規定之申請日起算十五年,延長為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惟,此二十年專利權期間之規定,不適用於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前即已獲准之專利權。

韓國

韓國工業財產局(Korean Industrial Property Office, KIPO)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針對新型專利採行先登錄制度(registration-first system)。KIPO針對新型專利申請案僅作形式審查,其目的乃使具較低進步性之新型案件較易迅速取得專利權。在採行先登記制度前,韓國新型專利自提出實體審查之申請至取得登錄之時間約為二至三年,而在施行先登錄制度後,新型案件自申請至登錄之時間,可大幅縮短至約三個月左右。

在採行先登錄制度後,新型專利權期間將由自申請日起十五年縮短為自申請日起十年。又,為充分利用先登錄制度之優點,申請人針對同一發明可同時提出發明及新型專利之申請。惟若前述申請案皆獲准時,申請人必需放棄其中一申請案。

為避免先登錄制度之濫用,新型專利權人在行使其權利時,必須先向KIPO提出技術評估之申請(request for evaluation of technology)。此項申請可在新型案件之申請過程中或在登錄以後提出,專利權人唯有在獲得登錄有效性之核准證明書(certificate of a decision confirming the validity of registration)後,始得針對第三人主張行使其權利。

韓國食品及藥物管理局(KFDA)完成修正藥物安全及藥效查驗辦法,修正規定已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依修正後規定,針對僅於原產國許可銷售之新藥或於國外許可未超過三年之藥物,向韓國申請藥物許可時,申請人可呈送國外第一階段至第三階段(Phases I to III)之臨床試驗數據及人種差異試驗數據(bridging study data)。又,前述相關試驗原則上應針對居住於韓國及/或國外之韓國人進行試驗所獲致者;若上述試驗數據並未揭示顯著之人種差異性,則該國外臨床試驗數據即可被接受;反之,申請人則必須針對韓國當地居民進行進一步之人種差異試驗。依修正前規定,第三階段臨床試驗必須於韓國進行。另,依修正後規定,對於尚未於任何國家核發許可之新藥,其第一階段至第三階段之臨床試驗仍須於韓國進行。

阿根廷

阿根廷目前針對醫藥品尚未提供產品專利保護或市場獨占保護(EXCLUSIVE MARKETING RIGHTS SYSTEM)。為此,美國於一九九九年五月六日要求世界貿易組織(WTO)針對阿根廷違反TRIPs相關規定一事,進行調查。又,針對未公開試驗數據不公平之商業利用,據以取得農產化學品之市場許可,阿根廷亦廢除有關保護,美國亦指控其已違反TRIPs相關規定。

英國

英國專利局於日前公告,電腦軟體程式發明及電腦軟體記錄媒體形式發明均屬可予專利保護之標的。前述實務之修正,主要乃為配合歐洲專利局針對電腦軟體程式發明可專利性之見解。歐洲專利局上訴委員會針對二件IBM電腦軟體之上訴案件,認定電腦軟體程式發明應屬可予專利保護之標的。前述二件案件之申請專利範圍分別包含有關於記錄媒體上儲存電腦軟體程式之請求項(請參見本刊一九九九年九月版報導)及包含將電腦程式載入電腦之記憶體或記錄媒體上,以實施特定方法。歐洲專利局上訴委員會指出:發明若能產生技術功效,且此一功效具有技術特性或能解決某一技術問題,原則上,該發明即屬可予專利保護之標的。由於電腦程式之指令可以使硬體執行產生進一步之功效,其技術特性即可由該電腦程式指令使硬體執行所致功效予以呈現,因此,電腦軟體程式應屬可予專利保護之標的。

根據前述決定之意旨,下列任一發明標的均屬可予專利保護者:

一種用以操作具有一特殊程式之電腦方法,且該方法可達成一定之技術功效者;

一種藉某特殊程式操作的電腦,且可達成一定之技術功效者;

一種藉程式控制之製造或操作方法;以及

一種用以處理代表技術結構或程序之方法。

歐洲專利局上訴委員會認為應修正歐洲專利協約第五十二條之規定(依該規定,電腦軟體程式僅屬抽象創作而欠缺技術特性,因此不予專利保護),且建議應基於TRIPs第二十七條第(1)項規定修正歐洲專利協約第五十二條第(1)項規定,俾使發明如已符合產業可利用性、新穎性及進步性規定者,即可獲准專利保護。據悉:前述修正最快應可在明年確定,並可望在二○○二年正式施行。

日本

為減低專利申請人及專利權人之負擔,日本專利局決定針對個人申請人、小實體申請人及中實體申請人之相關專利申請費、審查費、登錄費及維持費之繳納,提供百分之五十之折扣優待。另,日本國會最近通過一項法案,以鼓勵過去五年內所創設的投資事業,所涉主要鼓勵措施包括:減免該等投資事業百分之五十之專利年費,並提供其前三年年費繳納期間之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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