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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規避及實質課稅原則新規定


彭運鵾/蔡嘉昇

立法院於2013529日修正通過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規定,增訂租稅規避之定義及相關規定、實質課稅原則之稅捐調整方式與預先諮詢機制,惟此等增訂條文對於未來實務運作之實質影響,尚有待觀察。
 
關於增訂租稅規避之定義、舉證責任及協力義務等一般性規定,由於各別稅法早已有類似之相關規定,且法院判決歷來亦採取類似見解,因此,未來實務運作受該部分增訂規定之影響,應不顯著。
 
其次,關於增訂實質課稅原則之稅捐調整方式之一般性規定,亦僅係將各別稅法之相關規定加以整合,並未具體提出稅捐稽徵機關應遵循之調整原則或方式,對於稅捐稽徵機關目前之調整作法影響不大。實則,當稅捐稽徵機關針對租稅規避案件援引實質課稅原則進行稅捐調整時,本應受量能課稅原則及比例原則等行政法上一般性原則之拘束,於該規定增訂前後應無不同。
 
至於,增訂納稅義務人於進行交易前,得向稅捐稽徵機關預先諮詢之機制,該機制雖無法保證納稅義務人可獲得稅捐稽徵機關明確或具體之答覆,但申請預先諮詢之納稅義務人,如於爾後發生租稅規避之爭議,或可主張申請預先諮詢時已盡誠實揭露義務,或主張主動申請預先諮詢顯無逃漏稅捐之故意或過失,進而降低可能受裁罰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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