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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案件之裁判費計算的新見解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原告於提起民事訴訟時應先繳納裁判費,惟敗訴之一造於判決確定後應終局負擔裁判費。裁判費依法係根據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於第一審約為訴訟標的價額之1.1%,於第二審及第三審則各約為訴訟標的價額之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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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智慧財產侵權案件中,原告之訴之聲明通常包括損害賠償及排除/防止侵害。根據損害賠償金額計算裁判費尚屬單純,惟針對排除/防止侵害之訴訟標的價額,其認定及計算則並較為困難。就此,2009年6月22日司法院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民事訴訟類第6號之研討結果揭示,「原告依專利法第84條第1項後段請求排除或防止侵害時,原則上應認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65萬元。」此外,過往法院並已達成共識損害賠償及排除/防止侵害之請求的訴訟標的價額並不併算。準此,僅原告主要之請求用以計算裁判費,而通常係以較高金額之訴訟標的價額據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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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查,根據智慧財產法院程序庭法官之說明,及該院2013年6月21日於網站上所公告之新見解,最高法院業已於2013年3月12日及19日通過二項決議,認定損害賠償及排除/防止侵害之請求的訴訟標的價額應予併算以計算裁判費,且法院針對排除/防止侵害之請求的訴訟標的價額應進行必要之調查,不得逕認為難以核定該訴訟標的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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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新見解可能將使審理之期程延長,蓋法院將就排除/防止侵害之請求的訴訟標的價額應進行必要之調查,且兩造亦可能針對該議題進行攻防。此外,因訴訟標的價額併算之故,原告應先繳納之裁判費亦將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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