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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人受讓泰國著作受保護
台北地方法院近日於一判決中認定香港公司受讓泰國人已出版之詞曲音樂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受著作權法保護。
該案係因香港商歌萊美音樂版權(亞洲)公司(歌萊美公司)受讓三首由泰國籍人士完成且已分別出版發行之詞曲音樂著作,而威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威聚公司)未經歌萊美公司之授權同意,將該三首泰國歌曲改編中文歌詞並錄製CD、錄音帶專輯銷售。經歌萊美公司提起著作權侵害告訴。台北地方法院判決認依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外國人之著作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得依本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台灣地區人民或法人之著作,依條約、協定、協議或香港之法令、慣例得在香港享有著作權,故香港法人之著作在台灣地區得依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此亦為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定有明文。且依內政部函釋,我國與香港特區仍有著作權互惠關係,綜合前香港政府一九九○年著作權(台灣)法令保護台灣地區人民著作權之範圍,及我國人著作於香港主權移轉後依香港版權條例仍受港方著作權保護之結果,香港法人著作仍受保護,故歌萊美公司既已取得前述三泰國歌曲之著作財產權,其權利自受著作權法之保護,而認威聚公司侵害著作權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