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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販賣而持有商標侵權品即構成侵權
商標法舊法針對意圖販賣而持有商標侵權品,並無處罰之規範。因此,明知為侵害他人商標權之商品,如非以營利販賣意圖而販入(如原以自用目的而販入),或因其他原因而持有(如受贈),嗣後起意營利販賣,如尚未將該侵權品販賣、輸出、輸入或陳列,僅是單純持有時,即不構成商標侵權。然而,為避免侵害他人商標權商品於市面散布流通,而侵害商標權人之權益,2012年7月1日施行之新修正商標法,乃增列意圖販賣而「持有」者,亦構成商標侵權,須負民事及刑事責任,以強化商標權之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