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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出借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應注意事項」部分條文修正
| 金管會於2013年01月08日修正保險業辦理出借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應注意事項,主要係增訂第二條保險業最近年度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達百分之二百以上者,得以持有之國外有價證券透過國外代理機構從事出借業務。 |
| 金管會於2013年01月08日修正保險業辦理出借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應注意事項,主要係增訂第二條保險業最近年度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達百分之二百以上者,得以持有之國外有價證券透過國外代理機構從事出借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