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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處理進口貨物疑似仿冒侵權案件之立場與方式


劉祥和

為期各關稅局處理進口貨物疑似仿冒侵權案件之立場及方式一致,關稅總局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通函各關稅局:

涉及真品平行輸入案件,應依現行法令及有關作業規定處理。

涉及著作權案件,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應依著作權法第九十條之一及海關查扣著作權或製版權侵害物實施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涉及仿冒商標者,權利人應提供進口貨物涉嫌仿冒侵權之具體證據及進口報單號碼、或運輸工具名稱、航次等之詳細進口資料,並向法院申請假扣押後,海關始配合執行邊境保護。

至侵害專利權經司法機關裁定假處分強制執行案件,如須海關配合執行,權利人亦應進一步提供涉案貨物之進口時間及地點(進口口岸),裝運進口貨物運輸工具名稱、航次等具體資料或進口報單號碼,海關始能配合執行。

依關稅總局通函所提之處理方式,顯係針對進口貨物疑似仿冒侵權案件所制定。至於侵權事實明確之案件,應仍可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之救濟途徑要求海關實施邊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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