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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修正案公布施行
電信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已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同年十一月三日公布施行。此次修正對於下一階段電信自由化影響至鉅,以下僅就重點略述於次:
放寬外資比例之限制
目前外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股份,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修正案將外資比例放寬為直接持股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直接加間接持股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但國營電信事業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外資持股比例,仍然維持直接加間接百分之二十之上限。新外資比例上限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以行政命令公告之。
據悉電信總局刻正檢討放寬外資比例限制之時程,有建議立即公告放寬限制者,亦有認為應俟截止受理申請經營固網業務之日(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後再行放寬。後者係為避免影響固網申請作業程序。此一發展顯示外資比例問題與台灣是否加入WTO已無必然之關聯性。
網路互連原則之確立
此次電信法修正案明白揭示網路互連之安排,應符合透明化、合理化、無差別待遇、網路細分化及成本計價之原則。此外,關於網路互連之協商,如於請求協商之日起三個月內無法達成協議,任一業者可請求電信總局介入調處,以期迅速定紛息爭。事實上,電信總局已完成第一類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草案,將配合電信法修正案公布施行,有關網路互連之處理,將有較合理之規範。
電信會計制度之建立
電信法修正案要求第一類電信事業應依其所經營業務之項目,分別計算其資產、負債、收入、成本及盈虧。電信分離會計之目的,在確保電信事業提供內部服務與外部服務之一致性,收入及成本分攤及歸屬方法之可靠性,以防止不同電信業務間之交叉補貼,造成不公平競爭。電信總局亦將公布電信事業會計處理準則,作為監督及管理之依據。
電信會計制度之建立
電信普及服務係指全體國民得按合理價格享有一定品質之必要電信服務。原則上交通部將指定市內網路業者提供電信普及服務。而提供電信普及服務之費用,則由第一類電信事業及經指定之第二類電信事業分攤之。電信總局已完成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草案,將配合電信法修正案公布施行。
資費之訂定及調整
電信事業之資費,原採報酬率上下限管制法,電信資費之計算公式,應送請立法院審定之。修正案改採價格調整上限管制法,並由交通部另訂管理辦法實施價格調整上限之管制程序。但在執行層面上,各項資費首次訂定,將涉及資費合理化之議題。 目前市話虧損嚴重,有交叉補貼之情形,但調整市話費率又涉及政治角力,在新進固網業者進入市場後,衝突將益形明顯,如何取得平衡點,將考驗主管機關之政治智慧。電信總局將如何執行資費合理化之作業,有待觀察。
電信市場主導者之規範
此次電信法修正案明定電信市場主導者不得從事妨礙競爭之行為。依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之定義,固定通信業務市場主導者,指控制關鍵基本電信設施或對市場價格有主導力量,或其在市內、長途、國際網路業務之用戶或營業額達該業務市場之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經交通公告之業者。電信市場主導者不得從事不公平競爭之行為,例如,不當決定維持或變更價格,不當拒絕提供服務,或有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
瓶頸設施之共用
電信法修正案提供新業者向既有業者請求共用通信網路瓶頸所在設施之法源依據。既有業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共用瓶頸所在設施。我國固網市場正處於由獨占市場開放為自由競爭之過渡時期,容許新業者向既有業者請求共用既存之管線基礎設施,可避免資源之浪費,亦有助於市場競爭之導入,有其實際之需要。在執行層面上,設施共用將由業者間先行協商,如無法達成協議,則由電信總局依個案認定是否為瓶頸所在設施,進而判斷有無共用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