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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德租稅協定自201311日起適用


余景仁/彭運鵾

駐德國台北代表處與德國在台協會避免所得稅及資本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下稱臺德租稅協定)於2012117日生效,並自201311日起適用。準此,自201311日起,德國居住者取得我國來源所得,其屬就源扣繳稅款性質者,例如股利、利息及權利金,將可適用10%之扣繳稅率;屬營業利潤者,如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常設機構者,得免課中華民國所得稅,縱有常設機構,亦僅需就歸屬於該常設機構之營業利潤計算中華民國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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