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letter
董事、經理人之競業禁止義務
公司法第32條、第209條第1項分別規範,經理人及董事從事與公司競業之行為應依據法律規定取得公司或股東之同意。其立法意旨係防範經理人或董事於面臨利益衝突之情事時,有違自己忠實義務而有害公司權益。 | |||||
惟若經理人或董事兼任之他公司與公司存有百分之百之母子公司控股關係,因兩公司可謂同一經濟體,並無所謂利益衝突之情事,從而即便兩公司從事同類業務,此項兼任即非公司第32條或第209條第1項所欲規範之競業行為。經濟部於2012年10月11日作成函釋表達此一意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