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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修正重點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2822日發布「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修正條文,增訂以下重要規定:
 
1. 召集董事會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2. 半年度財務報告依法令規定無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無需提董事會討論。
3. 對關係人之捐贈或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需提董事會討論。但合於條件之公益性質捐贈,得提下次董事會追認。
4. 子公司之人員得列席董事會。
5. 列席董事會之會計師、律師等專業人員,於董事會討論及表決時應離席。
6. 董事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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