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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修正重點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2年8月22日發布「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修正條文,增訂以下重要規定: | |||||
1. | 召集董事會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
2. | 半年度財務報告依法令規定無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無需提董事會討論。 | ||||
3. | 對關係人之捐贈或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需提董事會討論。但合於條件之公益性質捐贈,得提下次董事會追認。 | ||||
4. | 子公司之人員得列席董事會。 | ||||
5. | 列席董事會之會計師、律師等專業人員,於董事會討論及表決時應離席。 | ||||
6. | 董事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