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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刑事案件判決無罪不得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
針對商標、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侵權案件,商標權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人提出刑事告訴或自訴而由法院刑事庭審理時,商標權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人通常會考量免繳民事裁判費之利益,而於刑事案件審理中針為民事損害賠償之請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另向法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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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法院針對刑事部分作出被告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商標權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人為避免民事之請求因此被駁回,得聲請將該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法院民事庭審理。然而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附民上字第27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針對著作權侵權刑事案件判決被告無罪之情況,則援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規定,駁回移送附帶民事案件由法院民事庭審理之聲請,並駁回民事損害賠償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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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指出,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應以判決駁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固然為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所明文。然而,2008年7月1日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規定:「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立法理由即載明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應優先適用,不適用刑事訴訟法聲請移送法院民事庭審理之規定。因此,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刑事案件(包括刑法第253條至第255條、第317條、第318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或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1項關於第20條第1項及第36條關於第19條第5款案件)經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其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而無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適用。因此,本件著作財產權人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法院民事庭,乃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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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後,台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智附民字第18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援引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附民上字第27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針對另一起商標侵權案件,亦採相同見解,而將民事損害賠償請求之訴訟移送法院民事庭審理之聲請加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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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認為刑事案件判決無罪,不得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之見解,顯與往昔實務見解迴異,且已為其他法院所採納依循,相當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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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第二階段即2015年以後,個人買賣證券,除上開所陳四種情形應核實課稅,另外增加當年度出售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交易金額10億元以上者,亦須核實課稅。準此,除有上列五種情形外,個人於上市、上櫃及興櫃買賣股票,依修法後條文規定其證券交易所得以零計算,即無稅負形同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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