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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標示商標標記違反公平交易法



TM」或「SM」表示為註冊商標嗎?「®」又代表何意?商標應如何註記於商品才能讓人得知該商標已獲准註冊?不當標示商標標記又會有何責任?
 
市場上常有廠商會參考美國相關法律規範及業者通常作法,在商品或廣告上所使用商標之右上角或其他適當位置,以商標標記「®」符號表示該商標已註冊,或商品品牌無論有無註冊,以「TM」(商標)、「SM」(服務標章)表示有意將商品之品牌作為商標使用。在著作權方面,則會在著作物上,以「©」(錄音著作以外之其他著作)、「」(錄音著作)或「Copyright」,加上首次發行的年份及著作權人姓名,表明著作權。至於在專利方面,則會於專利物品或包裝上直接標示專利證書號數,或標示「Patent」,加上專利號數,以表明有專利權。然而,如何正確標示商標標記或專利權或著作權標示,除可能影響商標權人、專利權人及著作權人權利之行使外,不當標示則可能另涉及法律責任。
 
有關權利標記或標示對於權利行使之影響方面,商標法規定商標經註冊者,得標明註冊商標或國際通用註冊符號。專利法要求專利權人應在專利物品或其包裝上標示專利證書號數,否則除非能證明侵權人明知或有事實足證其可得而知為專利物品外,不得請求損害賠償。著作權法及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則規定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
 
商標法、專利法或著作權法雖對於相關標示的定義或方式,以及虛偽標示的法律效果,欠缺明文規範,但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針對具體個案,認定尚未獲准註冊之商標,即使係商標申請中或雖經核准審定,但尚未確定合法取得商標註冊前之階段,於商品或廣告上的商標右上角或其他鄰接位置加註「®」之符號,均構成就該商標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
 
目前實務上比較具爭議性的問題,在於已在我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取得商標權或專利權或著作權保護,但在我國尚未取得商標權或專利權或著作權保護,如果在物品或包裝上標示商標標記「®」或其他商標標記或專利權或著作權權利標示的商品,並在我國銷售,是否會使我國消費者誤以為該商標已在我國取得商標權或專利權或著作權之保護,而被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或法院或其他官方單位認定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而違反相關法令規範,仍有待具體案件的釐清。有鑑於此,正確標示商標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乃相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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