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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出席股東會



經濟部於2012214日及53日分別作出函釋,說明已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復又出席股東會之相關問題。
 
設若就公司股東會通知所列ABC等議案,甲股東於合法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且未有效撤銷意思表示,則該甲股東雖得於股東會當天出席股東會,並得提出臨時動議及就自行或他人提出之臨時動議行使表決權。惟就前開ABC等議案,甲股東不得提修正案亦不可再行使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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