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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日投資協議下日本投資人的新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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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2010年6月與中國大陸簽訂「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以下簡稱「ECFA」)後,台灣又於2011年9月22日與日本簽署了「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有關投資自由化、促進及保護合作協議」(以下簡稱「台日投資協議」),此協議為有興趣投資台灣或透過台灣敲開中國大陸大門的日本投資人創造了新的投資契機與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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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日投資協議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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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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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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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與日本政府雖無正式外交關係,但民間往來密切,彼此友好。台灣的亞東關係協會與日本的財團法人交流協會於1972年12月26日簽署「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互設駐外辦事處協議書」,雙方分別以亞東關係協會及交流協會作為官方往來之代表機構。循此模式,台日雙方又於2011年9月22日簽署台日投資協議,對於台灣與日本之交流而言,實為突破性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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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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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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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日投資協議之內容可分為三大領域:(1)促進投資、(2)投資保障及(3)投資自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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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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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投資:未來雙方投資人之資金將可自由匯出匯入、對於使用當地原物料等之比例不得設定限制、且不得要求董事及經理人具有當地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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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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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保障:投資保障標的從傳統之動產及不動產擴大到技術、智慧財產權、有價證券等;徵收(包括其他等同徵收之「間接徵收」)需給予投資人即時、適當(應與公平市價相當)與有效之補償;投資人與當地國政府間之投資爭端得交由國際仲裁(例如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或國際商會仲裁規則下之仲裁等)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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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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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自由化:納入國民待遇與最惠國待遇等原則,雙方之投資人在他方領域內之投資將可享有不低於當地本國投資人或其他國家投資人之待遇,但雙方就此皆設有若干保留條件(如欲了解詳細情形請與我們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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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該協議廣義認定投資標的、納入國民待遇與最惠國待遇原則且對於徵收(以及間接徵收)提供即時、適當(與公平市價相當)、有效之補償等模式以觀,台日投資協議實已達到國際投資協定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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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對於外資投資有所限制之產業,包括電信、金融、海運等,並未於台日投資協議中例外開放予日本投資人。另外,為避免受到較多投資限制之陸資企業透過台日投資協議來台投資,台日投資協議內亦設有機制得拒絕給予特定企業或來自特定地區之間接投資與該協議相關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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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日投資協議與EC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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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企業近年來面臨日圓急速升值、國家勞動及環保條件嚴格、311地震後國內反核聲浪高漲、電力供應不穩等狀況,許多企業紛紛開始思考加速向外發展之可能。中國大陸雖然為世界主要企業投資之重點區域,且亦有世界市場的優勢,但基於特殊歷史因素,日本企業就直接進入中國大陸投資所涉及之政治風險,仍有相當顧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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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觀台灣民間長期與日本保持友好關係,且在文化上及語言上與中國大陸相近,ECFA簽署後,許多在台灣製造之貨品或台灣公司在中國大陸提供之服務,都享有超越WTO之待遇。就此而言,如日本企業能善用台日投資協議及ECFA,與台灣企業合作共同進軍大陸、或先來台投資再以台灣公司形象進入中國大陸市場,皆不啻為打開中國大陸大門的捷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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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為台灣與中國大陸貿易談判之框架性協議,其中許多具體內容皆有待雙方未來進一步協商,然其中所包括的貨品貿易及服務貿易早收清單則為雙方投資人可立即享有的貿易優惠。就貨品貿易部分,在台灣製造的539種產品(包括18種農產品、88種石化產品、50種運輸工具、107種機械產品、136種紡織產品及140種其他產品)進入中國大陸的關稅目前正逐步降低,所有貨品將在2013年前降至零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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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服務業部分,中國大陸對台灣開放了數個在WTO下未開放(例如自然科學和工程學的研究和實驗開發服務、專業設計服務、醫院服務等)或限制較多的服務業(例如軟件實施服務、會議服務等),自ECFA生效後,在台灣設立之公司如連續三年以上在台灣提供某一服務、在台擁有或租賃不動產且繳納所得稅,不論其股東之國籍為何,即可以台灣服務提供者身份至對岸從事性質和範圍相同的服務。另外,在台拍攝之電影則不受中國大陸進口配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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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前述,透過台日投資協議賦予日方投資人的最惠國待遇及國民待遇原則以及各種投資保障,日本企業來台投資將受到充分之保障並享有優惠待遇,如產品或服務屬早收清單之範圍,可再將產品輸出至中國大陸享有較低之關稅稅率或從事日本投資人在WTO下無法進行之服務業。並且,透過與台灣方面往來或與台灣企業合作,也有助日本企業加速融入中國大陸當地市場,以突破發展瓶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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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企業在國際市場上向來是最活躍與成功的投資人,如今如能善用與台灣簽訂的投資協議以及ECFA所賦予的優惠,相信可以為企業對外發展打開一條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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