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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相關基準日應於股東會召開後為之



現行現金增資之認股基準日及發放日,及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之配股基準日及發放日,均可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然此等董事會之授權應於股東會通過相關決議後為之,而不宜於股東會前先行召開之董事會即授權董事長為之,經濟部於2011811日作出函釋予以強調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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