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letter
虛報貨物進口產地漏稅應併合處罰
| 進口人虛報貨物產地致逃漏關稅、營業稅及貨物稅,其應從一重處罰或併合處罰,實務上迭有爭議。惟最高行政法院於2011年5月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已變更原先採應從一重處罰之見解,認為關稅、營業稅及貨物稅三者立法目的不同,僅因稽徵之便,由進口人於一份進口報單上同時填具進口貨物之關稅、營業稅及貨物稅,故其實質上為3個申報行為,如進口人因虛報貨物產地致逃漏關稅、營業稅及貨物稅結果,進口人應併合處罰,無一行為不二罰之問題。 | |||||
| 進口人虛報貨物產地致逃漏關稅、營業稅及貨物稅,其應從一重處罰或併合處罰,實務上迭有爭議。惟最高行政法院於2011年5月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已變更原先採應從一重處罰之見解,認為關稅、營業稅及貨物稅三者立法目的不同,僅因稽徵之便,由進口人於一份進口報單上同時填具進口貨物之關稅、營業稅及貨物稅,故其實質上為3個申報行為,如進口人因虛報貨物產地致逃漏關稅、營業稅及貨物稅結果,進口人應併合處罰,無一行為不二罰之問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