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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置資產之折舊規定
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目前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財政部於2011年6月11日明訂其折舊費用提列方式如下: | ||||
| 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提列折舊者,因未實際供生產使用,其折舊費用為零。 | |||
| 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提列折舊者,應按其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 | |||
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目前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財政部於2011年6月11日明訂其折舊費用提列方式如下: | ||||
| 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提列折舊者,因未實際供生產使用,其折舊費用為零。 | |||
| 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提列折舊者,應按其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