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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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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達成擴大保險業之資金運用管道及提升保險業資金運用效率與投資收益等相關政策目標,並考量保險業相較其他金融產業需要更為廣泛之長期資金運用標的及資產配置彈性需求,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1年8月18日發布「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12條之修正(下稱「修正辦法」),增列保險業得從事香港以人民幣計價之特定有價證券投資及投資限額相關規定,修正重點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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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得投資於香港證券交易市場以人民幣計價之有價證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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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辦法第1項增訂第7款,保險業之國外投資種類得包括非下列三類發行人於香港證券交易市場所發行以人民幣計價之公司債、金融債及國際性組織發行之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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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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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政府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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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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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生香港中資企業指數成分股公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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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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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政府、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達30%以上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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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得為避險目的從事相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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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辦法第1項第9款增訂,保險業得基於避險目的,於管理辦法所定大陸地區或香港以人民幣計價投資標的所為實際投資額度內,從事相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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