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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怡莎
台灣之亞東關係協會與日本之財團法人交流協會於2011年9月22日代表台日雙方簽署「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有關投資自由化、促進及保護合作協議」(以下簡稱「台日投資協議」),其中包括多項有助促進台日雙方相互投資之規定,值得有意投資台灣或透過台灣進軍中國市場之日本投資人以及有意投資日本之台灣投資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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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日投資協定之內容可分為三大領域:(1)促進投資、(2)投資保障及(3)投資自由化。於促進投資方面,未來雙方之資金將可自由匯出匯入、對於使用當地原物料等之比例不得設定限制、且不得要求公司僱用當地之董事及經理人;投資保障方面,其重點包括未來投資人與當地政府間之投資爭端將交由國際仲裁解決;就投資自由化,台日投資協定納入了國民待遇與最惠國待遇等原則,雙方之投資人在他方領域內之投資將可享有與當地本國投資人或其他國家投資人相等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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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台灣對於外資投資有所限制之產業,包括電信、金融、海運等,並未於台日投資協定中例外開放予日本投資人。另外,為避免受到較多投資限制之陸資企業透過台日投資協定來台投資,台日投資協定內亦設有機制得拒絕給予特定企業與該協定相關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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