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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營業稅法
立法院甫三讀通過營業稅法修正案,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除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仍適用百分之五之營業稅率外,其本業之銷售額之營業稅稅率降為百分之二。此外,除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外,應自前項修正施行之日起四年內,就其經營非專屬本業以外之銷售額百分之三之相當金額,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沖銷各業逾期債權或提列備抵呆帳。其在期限內所沖銷或提列之金額未符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者,應另就其未符規定部分之銷售額,按百分之三徵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