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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簽訂孳息他益之股票信託課稅規定
| 財政部於2011年5月6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000076610號令,核釋個人簽訂孳息他益之股票信託課稅規定。該函釋提到當委託人經由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資料,知悉被投資公司將分配盈餘,或委託人對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權,委託人將被投資公司已明確或可得確定之股息,以信託契約之形式贈與受益人,本質上其與委任受託人領取孳息再贈與受益人之情形並無不同,依實質課稅原則,該部分孳息仍屬委託人之所得,應於所得發生年度依法課徵委託人之綜合所得稅;之後受託人交付該部分孳息與受益人時,則應依法課徵委託人贈與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