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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修正罰則相關規定,並授權主管機關公布違法事業單位及負責人名稱



勞動基準法修正條文(以下稱「勞基法修正條文」)已於201171日起生效,該修正條文除修訂罰則規定外,並授權主管機關得公布違法事業單位及負責人名稱(第75條至第79條、第80條)。雇主違反勞基法所處之罰金或罰鍰金額已提高五倍,意即,原本新台幣6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金或罰鍰金額,現已提高至新台幣2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
 
值得特別注意者,如事業單位違反勞基法後述規定,主管機關除就各項違法行為按次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外,並得依第79條規定(1)命令該事業單位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2)公布事業單位及負責人名稱,相關規定分述如下:
 
Ÿ 勞工名卡置備暨保存(第7條)
 
Ÿ 定期勞動契約(第9條第1項)
 
Ÿ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第16條)
 
Ÿ 服務證明書之發給(第19條)
 
Ÿ 工資及加班費(第21條第1項、第22-25條、第27條、第28條第2項)
 
Ÿ 正常工時及延長工時(第303233條)
 
Ÿ 休息、休假、例假(第34-41條)
 
Ÿ 童工之僱用(第46條)
 
Ÿ 女工夜間工作禁止及限制(第49條第1項;違反第49條第5項對於妊娠或哺乳期間女工之保護規定,將處新台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Ÿ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第56條第1項)
 
Ÿ 職業災害補償(第59條)
 
Ÿ 技術生之僱用(第65條第1項、第66-68條)
 
Ÿ 工作規則訂立及報備(第70條)
 
Ÿ 員工申訴權保障(第74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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