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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


夏文瑞

為避免被繼承人死亡前三年內贈與配偶、法定繼承人、代位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併課遺產稅後,已納之贈與稅、土地增值稅於依第十一條規定核計扣抵稅額時,僅限於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財產部分之贈與稅、土地增值稅,始可扣抵遺產稅之不合理現象,立法院爰於八十八年六月三讀通過將原規定修改為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法定繼承人、代位繼承人及其配偶財產始需併課遺產稅,並自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追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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