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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標法即將上路


陳惠靜

商標法修正案業於201153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629日為總統公布,此次修正將原有條文由94條修正為111條,條文變動幅度高達4/5,是商標法繼2003年修法後,修正規模最大的一次。由於此次修法涉及多項制度變革,智財局此刻正研擬修正配合本次修法的其他相關配套措施,包括商標法施行細則、審查基準、申請書表及電腦資訊系統修正等,待相關配套措施研擬修正完成後,行政院將另行公告施行日期。
 
新商標法之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Ÿ 明定商標各種使用行為之樣態
 
  將商標使用行為從原來概括性規定修改為例示規定。
 
Ÿ 擴大商標之保護客體
 
  配合國際趨勢,開放任何足以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標識,皆可成為商標註冊之保護客體,因此繼2003年修法將「單一顏色商標」、「立體商標」及「聲音商標」非傳統性商標納入保護後,新修正的商標法再次擴大非傳統性商標保護範圍,將「氣味商標」「動態商標」及「全像圖」列入可以申請註冊商標之標的。
 
Ÿ 增訂展覽會優先權之規定
 
  增訂申請人於中華民國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國際展覽會,展出使用申請註冊商標商品或服務之日後6個月內,提出商標申請註冊者,得主張以展出日為優先權日。
 
Ÿ 增訂商標共有之相關規定
 
  目前實務上已接受商標共有註冊之申請,因商標申請屬人民權利義務之規範事項,宜於商標法明定方為妥適。
 
Ÿ 修改聲明不專用之規定
 
  如果商標圖樣所包含不具識別性的部分(例如通用名稱或明顯不具識別性之說明性文字)甚為明顯,不會使第三人對商標權的範圍產生疑義之虞,則智財局可無庸要求申請人再就該部分聲明不專用。
 
Ÿ 增訂申請人或註冊人得減縮商品或服務、申請分割及聲明不專用之時點
 
  過去申請人或註冊人得於行政救濟期間,始減縮商品或服務、申請分割及聲明不專用,但因此舉會使行政機關反覆進行審查,浪費行政資源,故此次修法要求該等申請應於申請案核駁審定前及爭議案處分前提出。
 
Ÿ 增訂未能遵守註冊費繳納期間之復權規定,並刪除註冊費分二期繳納規定
 
  增訂非因故意未於期限內繳納註冊費,在不影響第三人權利下,申請人仍得於繳費期限屆滿後6個月內,繳納註冊費(但費用加倍計算)。此外,註冊費均須一次繳納。
 
Ÿ 增訂專屬授權及非專屬授權之相關規定
 
  因應實務授權契約之模式,新修正的商標法將商標權授權區分為專屬與非專屬授權。另增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商標權受侵害之際,在專屬授權範圍內,專屬被授權人自得以自己名義行使民事及刑事商標權受侵害救濟之權利。
 
Ÿ 增訂據以評定或廢止商標應檢送申請前3年之使用證據
 
  基於指定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在先申請或註冊商標提出評定或廢止申請,若據以評定或廢止商標之註冊已滿3年者,申請人應檢附申請評定或廢止前3年,該據以爭議商標之使用證據或其未使用有正當事由之事證。
 
Ÿ 修正視為侵害商標權之規定
 
1. 視為侵害商標權者,僅需舉證證明有減損業經註冊之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即可,不需等到有實際損害的發生才能主張,以避免對著名商標保護不周。
 
2. 明知有侵害商標權之虞,卻仍予以製造、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尚未與商品或服務結合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等物品之行為,將會視為侵害商標權。
 
Ÿ 增訂海關邊境管制措施之相關規定
 
1. 增訂邊境管制措施依職權查扣及提供侵權貨物資訊之規定
 
  新增海關依職權查扣之規定。此外在不損及查扣物機密資料保護之情形下,商標權人得依法向海關申請提供相關資料,經海關同意後,提供進出口人、收發貨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及疑似侵權物品之數量。
 
2. 增訂商標權人向海關調借貨樣進行侵權認定之規定
 
  鑒於實務上部分仿冒物品之侵權認定困難,增訂商標權人得以提供保證金的方式,向海關申請調借貨樣進行侵權認定之規定。
 
在上述商標法修正條文中,最值得商標權人注意的是,新法中增加了商標權人在基於指定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在先申請或註冊商標提出評定或廢止申請時,若據以評定或廢止商標之註冊如已滿3年者,必須檢附該商標在臺灣使用證據的規定,如此一來將造成商標權人維權上之困難度,筆者建議商標權人應儘快審視其商標在臺灣使用情況,並重新思考其商標保護規劃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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